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约翰.洛克(John Locke),英国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,自由主义的奠基人、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、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人。洛克出生于一个律师家庭,他的父亲是个清教徒。1652年,20岁的洛克进入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,学习哲学、物理、化学和医学。当时学校主要负责人都支持资产阶级革命,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制。家庭的及教育的熏陶,形成了洛克同情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倾向。1666年,他结识了艾希利勋爵(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辉格党的领袖),作过艾希利的秘书、顾问和私人代表,并在艾希利的家里住了15年,深受其政治思想的影响。1683年,因逃避斯图亚特王朝的迫害,洛克随艾希利避居荷兰。1688年“光荣革命”后,返回英国,在新政府中担任职务。他的法律思想,是为1688年“光荣革命”后所建立的君主立宪制和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根据的。
洛克既反对君权神授理论,也不同意霍布斯的君主专制论,他的全部政治法律思想更富有自由主义、个人主义的色彩。洛克是坚定的自然法理论的倡导者。他的自然法理论的特点在于,把自然状态、自然法同资产阶级的理想和利益联系起来,发挥了人的“自然权利”的理论。他所描述的这种自然状态,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。对自然的具体内容,他概括为:1、平等权;2、自由权;3、生存权;4、财产权。特别强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,与生存权同样重要。洛克提出了较为彻底的法治原则:1、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来统治;2、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;3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;4、法治不排斥个别场合的执法的灵活性。洛克是分权理论的主持者,但与孟德斯鸠不同的是,他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,即立法权、行政权和对外权。他认为,这三种权力不是平行的,立法权高于其他两种权力,处于支配地位。三种权力应由不同机关分别掌握,其中国王掌有很大的权力(行政权),反映了洛克思想中与贵族妥协的一面。他是第一个(也是唯一)将自由提到“其余一切的基础”这样的高度来认识的思想家。洛克的思想不仅在当时的英国发挥过重大作用,直至19世纪末,英国的宪法还以他的学说作为基础,而且给整个世界的资产阶级革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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