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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史故事:“刑不上大夫”历史之谜:不因大夫免刑罚

查字典历史网 2018-03-27

一、历史故事:“刑不上大夫”历史之谜:不因大夫免刑罚

最近经常能看见“刑不上大夫,礼不下庶人”,其实,这句话原本只是一个误解。“刑不上大夫”最早出自《礼记》。《礼记》是一本礼仪礼制方面的书。

虽说律法渊源来自于“礼”,也有“寓刑于礼”的例子,但《礼记》重点强调的还是道德规范,和法律是两码事。《礼记》上这句话的原文是:“国君抚式,大夫下之。

大夫抚式,士下之。礼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。刑人不在君侧。兵车不式,武车绥旌,德车结旌。”这是在讲乘车的礼仪。大意是说两辆车在路上遇上了。

一辆是国君的,一辆是大夫的,大夫要下车,国君不用,扶着车前面的横木,点点头,就可以了。同样,上级遇到下级,也都是下级要下车,上级扶横木点头即可。

“礼不下庶人”是说这个规定一般老百姓不用遵守。因为,老百姓不吃财政拨款,所以没有必要这么严格地去规范。“刑不上大夫”就是说如果违反了这个规定。

级别是大夫的话,国君也不能利用暴力来逼迫大夫,那些执行刑罚的人,这时候也不要跟随在国君身边。简单地说,“刑不上大夫”,最早和法律基本没有关系。

当然,后来这句话在不断被引用的过程中,产生了变化,意思就被发挥了。大概是从写《过秦论》的贾谊开始,渐渐地,我们现在理解这个意思就成了主流观点。

直到近代,梁启超、郭沫若也都这么认为。但其实这层意思更多地来自于知识分子的美好愿望,或者说,来自于士大夫阶层对帝王的要求和限制。

但你看看中国历史,就会发现,刑上大夫这样的事从古至今不曾断过。最早周公诛管叔、蔡叔,厉王流放于浇,就是著名先例。到了汉文帝时期,文武百官如违犯法规,朝堂之上仍难免遭受如同寻常百姓一样的刑罚。考虑到这些受罚的高官的面子问题。当时的执政、执法官员提出,对高级官员施刑时要宽待一些,汉文帝倒也痛快,接受了这个建议。“刑不上大夫”只不过是刑少上点,或者不公开上大夫而已。如何去把握怎么少上,或者如何不公开上,历史亦有参考。比如西周时期有个“八辟”,后来也叫八议,意思就是说有八种人犯罪。

要特别审议:一曰议亲(皇亲国戚)之辟,二曰议故(皇帝的故交旧友)之辟,三曰议贤(有德行的人)之辟,四曰议能(有大才能的人)之辟。

五曰议功(有功勋的人)之辟,六曰议贵(高官显贵)之辟,七曰议勤(为国服务特别勤劳的人)之辟,八曰议宾(前朝皇帝子孙)之辟。不过,这个规定执行并不严格,时断时续,关键要看君王的态度和心情。

再举个例子,发生在唐朝著名的长孙无忌身上。有一天,他刚从前线作战回来,向李世民汇报工作,进内殿时忘记摘刀,跟皇帝李世民聊完事。

走的时候,被看门的保安发现了。此事本来非常严重,至少也属于“十恶”中的大不敬,要知道,“十恶”是最严重的十种罪行,所以十恶不赦。

但是李世民为了救长孙无忌,就想到了“八议”,按“八议”标准去划分,长孙无忌符合第七项。很快,李世民就召集了诸位大臣共同商议,最终罚了长孙无忌20斤铜钱,就算拉倒了。

所以,刑上还是不上大夫,在专制社会中,不过是君王意愿。很多朝代,高官贵族犯罪,在处死刑的时候,为了照顾情绪,会采取秘密处决。

或者赐死,不在大街上公开砍头。相对一般犯罪分子来说,只是让你死得好看些罢了。《汉书》中的解释说:因为士大夫是有社会地位、有身份的人,万一犯法,被制裁了,就是极大耻辱。所以,死得虽然没有那么难看,也足以给世人警示了。

关于“刑不上大夫,礼不下庶人”,还有一种解释,说我们对“上,下”这两个字的认识本身存在错误。“上”表示尊,“下”表示卑。

整句话意思就是“刑不尊大夫,礼不卑庶人”,不会因为大夫之尊,就可以免除刑罚,也不会因为庶人社会地位低,就将他们排除于文明社会之外。

这个解释虽然牵强一些,倒也符合现代的法律观念,“天子犯法,与民同罪”,多大的老虎也不能吃人,吃人的老虎,总有一天会遇到武松的。

二、历史故事:“刑不上大夫”历史之谜:不因大夫免刑罚

周王朝有严格刑罚,礼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。周礼以父系社会体制之下形成的宗法制为基础,用以调解和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和关系。刑罚是用来控制、镇压平民,有死刑、墨刑、流刑、鞭刑、赎刑等刑罚和一套诉讼审判制度。

西周在《禹刑》和《汤刑》的基础上,制定了《九刑》。《九刑》的主要内容,就是在于严厉惩治那些所谓盗、贼的行为,维护奴隶制度的基本法则和奴隶主贵族的根本利益。据《尚书吕刑》所记,周代的刑罚,有墨(脸上刺字涂青)、劓(割鼻)、刖(断足)、宫(男去势,女禁锢)、大辟(斩首)五刑。此外,还有鞭刑和流放。判处五刑的律条,共有三千条。法网严密,远远超过了前代。西周法律有明显的阶级性质。据《周礼小司寇》,贵族犯罪可受特殊处理,即所谓八议:议亲、议故、议贤、议能、议功、议贵、议勤、议宾。即使死刑,也要特别交由甸人执行。只要是有官爵的命夫、命妇,狱讼时不必亲自出庭,不躬坐狱讼。西周中期的曶记载曶效父间的讼事,曶派遣其下属代表出庭,取得胜诉,是很好的实例。同一鼎铭还记述在一个荒年,匡氏家众与奴隶二十人盗取了曶谷物十秭,曶出诉讼,匡季以七田、五人作为赔偿,五人成为曶奴隶。这一案例表明,当时的法律目的在于维护奴隶制的所有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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